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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清洁供暖补贴问题:空气源热泵设备购置补贴2000元/户,运行补贴1200元/户。


发布时间:

2018-10-11

CHPLAZA清洁供暖网络消息:9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济南冬季清洁供暖项目及运营资金补贴的相关事宜。

对于集中式清洁能源供暖,通知明确指出:若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供暖,将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用气价格;若采用集中式电力供暖,在采暖期结束后,经第三方审核确认实际用电量后,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的结算电价与优惠电价(平段电价为0.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为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额,将由财政对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其次,对于家用壁挂式锅炉供暖,设备购置补贴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用户或代为垫付的单位。采暖期结束后,燃气运营补贴将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拨付给用户。

此外,使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加热电缆以及碳晶板供暖的家用电气化采暖用户将享受补贴。其中,设备购置补贴将以实际购买碳晶板的补贴金额为准,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而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和加热电缆的统一补贴标准为每户2000元,将直接发放给用户或代付单位。采暖期结束后,还将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向用户发放用电运行补贴。

以下是通知的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大冬季清洁供暖的推广与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供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冬季清洁供暖项目及运营资金补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集中式清洁能源供暖

如果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将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燃气价格。供暖期结束后,经第三方审核实际用气量后,燃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额,将由政府补贴给燃气企业。若供热企业从本市非特许经营的燃气企业购入并使用管道燃气供暖,则可直接向供热企业发放补贴。

如果采用集中供电供暖,在供暖期结束后,经第三方审核用电量后,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的结算电价与优惠电价(平段电价为0.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为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额,将由财政对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台账的现有集中式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享受优惠的燃气和电价补贴政策。

2. 家用壁挂式锅炉供暖

1. 设备购置补贴将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直接拨付给用户或代垫单位。

2. 对使用家用壁挂式锅炉的用户,阶梯气价暂不实施,将按城市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标准执行。采暖期结束后,燃气运营补贴将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发放给用户。

3. 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台账的现有家用壁挂式锅炉供暖用户,可享受燃气运营补贴。

3. 家用电加热

(一)补贴范围。适用于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加热电缆及碳晶板采暖用户。

(二)补贴政策。

1. 设备购置补贴将根据碳晶板的实际采购补贴金额确定,且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于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及加热电缆,将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向用户或垫付单位发放补贴。

2. 供暖期结束后,将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向用户补贴用电补贴。

3. 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台账的现有家庭电采暖用户,可享受用电运营补贴。

4. 相关规定

(一)同时,除无法明确到具体区县的集中式清洁能源供暖项目(含2017年项目)外,以及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的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外,上述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本级与区县(含济南高新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二)济南市清洁供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印发的《济南市2018年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济清暖建字〔2018〕6号)中有关财政补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同时,废止2017年9月21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清洁供暖燃气替代燃煤及电能替代燃煤项目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4号)。

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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